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以案普法】15岁少年驾驶电动车并搭乘同伴撞倒老人致死,如何担责?-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10-18 14:20:2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近日,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

播出了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案件,

具体案情是怎样的?

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下面

带大家一同回顾

 

少年闯祸了

 

20211月,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乡间道路上行驶时,撞上了年近七旬的杨奶奶。老人头部受伤严重,当场就不省人事,在医院经过五十多天的救治,最终老人还是不幸失去了生命。

 

然而事发路段道路平直,很少有车辆通行,怎么就把老人撞成这样?原来肇事者是15岁少年小勇。

 

 

事发当时杨奶奶是沿路边正常行走,小浩(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小勇家玩,后小勇驾驶小浩家电动自行车去外婆家,小浩坐在后面。由于天色较晚,对面车辆开了远光灯,小勇没有注意到前方行人,事故就这么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车的小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坐车的小浩无责。

 

后续赔偿引争议

 

考虑到肇事者是孩子,大家又都是乡里乡亲,杨奶奶家人当时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

 

但在接下来的协商中,小勇的父亲提出不光自家要赔偿,小浩家也应该赔偿。因为肇事的那辆电动自行车是小浩家的,小勇是从小浩手上借的。

 

 

不料,小浩父母坚决不同意赔钱。理由很简单,车是小勇驾驶的,出了事他要自己负责。加上交警部门既然没有认定事故责任,自己理应不承担后续赔偿责任。

 

 

就事故后续赔偿问题,交警部门、村委会也曾出面,多次组织小勇、小浩两家进行协商,但因小浩父母当时的态度,无法商议下去。于是,杨奶奶家人只好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

 

搭乘人、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官注意到,当时驾车的小勇仅1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法院认为,小勇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又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车祸。小勇的驾驶行为与杨奶奶的受伤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小浩当时搭乘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行为同样违规。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法院通过调查还得知,当时坐在后座上的小浩一直在拿手机打游戏,还不时与驾车的小勇交谈,这都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法院审理认为,小浩先是违规驾车,之后将车出借给小勇并违规搭乘,这些行为与后续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小浩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勇、小浩及其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小勇、小浩两方需赔付死者杨奶奶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按照赔偿比例划分,小勇家要赔偿49万余元,小浩家要赔偿32万余元。

 

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法院一审判决后,杨奶奶家人没有意见,驾车的小勇一方也表示认可。但对这个结果,小浩父母则无法接受,他们一直主张的是自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眼下却需要赔偿30余万元。小浩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合议庭充分考量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小浩无责的情况,他们认为这并非等同于小浩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议庭认为,小浩把车借给小勇同样违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给他人暂时使用,需要尽到考察义务。

 

 

 

小勇、小浩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两人当时都已满14周岁,对出行方式、出行时的交通工具完全能够作出合理选择,日常交通法律法规也应当知晓。

 

最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小勇、小浩家对于8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都觉得难以承受。杨奶奶家人也理解小勇、小浩两家人的实际情况,后经协商,小勇父母、小浩父母与杨奶奶家人达成了赔偿金额46万元的协定,并于20228月全部履行到位。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岳阳中院、四川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