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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执行讲诚信 “以骗治骗”不可取-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我对他的欺骗是合理合法的!”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同时也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庭上愤愤不平地说出了自己的心声。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和解笔录被撕毁后引发的诉讼案件。
胜诉却遇执行难
为要案款假和解
高*(化名)与李*(化名)原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
2020年,二人因债务纠纷诉至房山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李*支付高*欠款及利息共计3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赢了诉讼的高*却迟迟未能拿到执行款项。
而在此过程中,执行法官对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但始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与李*相识多年,高*也未能找到有效的财产线索。
最终,房山法院于2021年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这样的执行结果,高*难以接受,高*与李*共同的朋友方先生将二人约到一起,劝说他们尽快商定和解方案了结此事。
高*要求李*必须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足额付款。李*则表示自己确实无力付款,只能找朋友借钱还债,但金额必然低于判决书认定金额。
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高*心中有了一个“计划”:先假意和解,骗到部分款项后,再继续追要剩余款项。
于是,高*主动提出来,看在方先生的面子上,如果李*能尽快给他支付17万元,他可以考虑与李*和解。
李*当场表示同意,但提出一个条件:去法院签订执行和解笔录。
当场撕毁和解笔录
法院判定退还钱款
一周后,方先生陪着高*和李*一同来到法院执行局,告诉法官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方案。
执行法官立即根据二人的陈述起草了一份执行和解笔录,并当场宣读,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让人没想到的是,高*在笔录上签字后,并没有将这份笔录交给李*签字,也没有交还给执行法官,而是一直拿在手中,同时提出李*得先付款才能签这份笔录。
李*表示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刘*(化名)。刘*接到李*的电话后,立即从自己银行账户向高*转账17万元。
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高*收到17万元到账的手机短信后,将执行和解笔录当场撕毁。主持执行和解的法官当即要求高*将刚刚收到的17万元退还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上,并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付款人刘*也找到法院,并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将这笔钱退还给他。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刘*为被执行人李*偿还高*案款是基于李*与高*达成了和解协议,但高*收款后反悔,案外人刘*有权要回所付款项,故裁定终止上述17万元涉案案款的执行。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仍被判决败诉
折腾了半天,却换来这样一个结果,高*自然无法接受,于是向房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刘*和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上述17万元的执行。
庭审中,李*和刘*均认可涉案17万元属于刘*的个人财产。李*向法院提出,他愿意每月偿还高*部分款项,直至还清全部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高*以欺诈手段使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达成涉案执行和解协议,作为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李*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而李*也在本案中表示要撤销该和解协议,仍然按照原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被撤销的和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该和解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
与此同时,涉案17万元是刘*转账给高*的,而高*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这笔钱实际来源于李*的自有资产,因此这笔钱应属于刘*的个人财产。
无论刘*是基于什么原因根据李*的要求向高*支付了这笔钱,前提都应是李*和高*达成了真实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涉案执行和解协议被撤销后,高*继续持有这笔钱缺乏依据。刘*作为这笔钱的所有权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法院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执行和解具有灵活性、合法性、自愿性等特点。
即执行和解协议在形式上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经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笔录,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应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合意。
其本质上应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针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重新达成的合意。
就本案而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高*完全可以充分考虑自己的执行成本、最终利益诉求后,作出最符合自身意愿的自主决策。
如果确实无法接受李*提出的以17万元了结36万余元债务的和解方案,完全可以拒绝,此后,再依托于法院的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诉讼途径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高*最终却选择了以欺诈的方式获取这笔17万元并撕毁执行和解笔录。
法官提示大家,诚实守信不仅应该贯彻于义务的履行中,也应体现于权利的行使中。所有人都应秉持诚实守信的理念和知行合一的态度,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高*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未能经由执行程序获得有效偿付,其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这不应该成为其罔顾诚信、实施欺诈的理由。
如果李*确实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违法对抗执行等行为,“以恶制恶”“以骗治骗”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之举,最终还是要回到合理合法的执行程序中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