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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后起诉学校,一审宣判-贵州律师
11月23日,“研究生因嫖娼被开除后起诉学校”,有新进展!
据媒体报道,该案一审已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11月22日,当事人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
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法院认为,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对于阿*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承担。
代理律师
当事人将依法上诉
11月22日,当事人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阿*的代理人之一邹律师表示,“我们认为,学校《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八个字取掉后,开除的对象会无限扩大。这个特征一审法院没有明确作出评价,非常遗憾。”
邹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的行为‘情节较轻’。”
(综合自陈有谋/华商报·大风新闻、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