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车位用了13年,发现面积“给少了”……-贵阳律师
购买小区车位,
使用13年后才发现面积不足,
新换的车停不进去。
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05年向开发商购买了自家小区107号车位并实际使用至今,于2006年取得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其中记载的车位面积为11.6501平方米。近日,小张置换了一台SUV汽车后,发现将车辆停进车位非常困难,经自行测量估算,认为车位面积与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相邻的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108车位的业主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答辩称,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十余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约定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计算,双方不作补差。即使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其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间隔线,108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小张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小张交付面积为11.65平方米的车位,但开发商自行划线确定了107及108号车位的范围,向小张交付了面积仅为10.9347平方米的车位,而将107号车位的面积划到了108号车位内,不能视为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且其多年来从未向小张披露车位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重新划线后,108号车位的面积仍与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面积相符,并未影响108号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协助履行的义务。
法官提醒,诚信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不仅是公民的立身处世之本,是公司能持续、健康、长期发展的根基,也是维系市场经济持续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每一个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应尽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