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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隔空猥亵”!男子伪装小学女生交流发育“秘密”,判刑!-贵阳律师咨询
10岁女孩*阮(化名)在微信上
添加了素未谋面的“隔壁班同学小英”
但是“小英”并没有与她探讨作业
而是聊起了女孩间的私密话题
却没想到自己就此掉入陷阱
……
“在吗?是在写作业吗?我想和你聊会天。”某天晚上,*阮收到“隔壁班同学”——“小英”的微信。
“在呢。”写完作业的*阮认为她是同校同学,便聊了起来。然而没聊几句,“小英”便开始询问*阮身体发育的时间和发育现状,*阮一一做了回复。随后,“小英”进一步提出让*阮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者视频发给她。此时*阮有些心生疑虑,问她为什么要看这些。“小英”称自己目前也处于发育期,想和*阮交流身体发育的“秘密”。
为打消*阮的疑虑,同时展示自己的诚意,“小英”先给*阮发来了“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看“小英”这么“坦率”,*阮放松了警惕,将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了过去。然而涉世未深的*阮并不知道,“小英”发来的照片根本不是其本人的真实照片,而是从网上下载的。
收到照片的“小英”,进一步提出让*阮拍摄全裸视频发给她,被*阮拒绝。见*阮不配合,“小英”露出凶狠面目,威胁要把其隐私照片发到网上。*阮对此害怕不已,谎称父母让其熄灯休息,提议第二天拍摄后再发给“小英”。
第二天,*阮向其他同学打听“小英”的消息,发现学校里根本没有这个人。*阮感觉自己遇上了坏人,非常害怕对方将自己的隐私照片泄露出去。思前想后,她将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听闻马上报警。
经查证,自称10岁的“小英”其实是25岁男子张某。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和安全意识缺乏。网络空间违法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监护人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掌握防范侵害的办法。
同时,未成年人也应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与能力,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要被他人花言巧语蒙蔽,不向他人随意透露自己与家人的信息和身体隐私部位图像,发现可能存在危险时,应产生足够警惕,及时向父母老师等身边的人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