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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错误主张赔偿金怎么办?-贵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4月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2021年11月18日,王某在家中不慎摔倒,造成腿部骨折,开始请病假休养。2022年2月21日,王某医疗期满回到公司上班,明确向公司表示因自己无法长时间站立,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调整工作岗位。科技公司将其调换到门卫岗位。几天后,王某向公司反映,门卫需夜班工作,自己高度近视,夜间视物困难,不能从事该工作,要求公司再次调岗。公司十分为难,表示再无适合王某的岗位了,并在2月28日书面通知王某,公司将在30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认为科技公司未与其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4000元。
案例评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王某在2022年2月21日医疗期满后上班时主动表示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在该科技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又表示不能胜任新工作,该科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无法支持王某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科技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仲裁委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