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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聚餐,员工发生意外,公司要担责吗?-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员工聚餐
是公司常见的团队和文化建设方式
可以增进同事之间的相互了解
也可以促进公司内部和谐团结的气氛
虽然今年由于疫情的关系
很多公司都选择了不举办大型年会
但是内部聚餐活动还是比较频繁的
每年的这段时间
也总会出现员工因聚餐醉酒
而发生意外的事件
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
员工聚餐醉酒发生意外
是否属于工伤?
一起来看今天的“普法课堂”吧
年会聚餐员工发生意外公司是否需要担责。首先要看员工发生的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如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看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公司作为年会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按照保障义务,导致员工发生了意外,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是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那么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以员工聚餐醉酒发生意外不属于工伤。
但如果是存在共同饮酒人,且共同饮酒人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那么醉酒人也可以要求共同饮酒人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组织年会时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参会员工的人身安全;其次员工在参加年会时也应当理性饮酒、不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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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