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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喝饮料后结账,超市要求10倍赔偿!先喝就算盗窃?
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 在该条短视频下部的评论区, 有两万多名网友在线互动留言, 绝大多数网友选择与这位 被罚款的母亲站在同一“战线”。 名为“阿馨”的网友留言称:“自觉拿瓶子去结账不算偷窃行为,那种偷一罚十的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名为“风吟柳絮”的网友称:“这种判断偏武断,毕竟没有逃单,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 名为“饼叔叔”的网友也评论称:“法学里有个实际案例,超市明码标价时邀约,客户结账时承诺,客户喝了饮料既判定双方交易合同生效,客户结账即可,并不违法,而且口渴属于应急措施保护生命权!” 然而, 也有极少数网友对此持相反态度。 名为“兼得斋书画研习”的网友称:“在超市买东西,只要没付钱,选购的商品所有权还是超市,没任何法律依据能让你在付钱之前去使用该商品。只有等你付钱后,你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 母亲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吗? 首先从母亲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个人认为母亲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按照通说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短视频中显示,母亲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母亲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母亲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母亲)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母亲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母亲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 母亲存在民事责任吗?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超市与前来购买商品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这起纠纷中,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母亲作为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却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有的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先结账再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但是此种观点也不能一概而论,以在餐厅用餐为例,有的餐厅是用餐后付款结账,也有的餐厅是先付款后用餐。 # 涉案事件是否有其他法律责任? 相反,短视频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为却值得探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短视频中显示,超市老板是在收银台内拦截母亲的,可知其明知母亲有付款的意向,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但他仍然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并以此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金,他作为超市的老板,有能力使母亲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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