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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出租屋内摔倒骨折,能否要求房东赔偿?-贵阳律师
房东坐收租金之余
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
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宅基地上自建一栋8层楼房用于出租,其中7楼06房出租给刘女士用于居住,租金为600元/月。后张先生因7楼06房需要装修,让刘女士搬迁至同栋8楼06房,并拆除了7楼通往8楼的楼梯扶手,但未设置警示牌。
某日,刘女士出门上班,不慎从8楼摔至7楼。经诊断,刘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开放性前臂损伤、面部挫伤。刘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涉案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拆除楼梯扶手,且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其合理费用105899元。
* 经办法官现场勘查,七楼至八楼楼梯狭窄陡峭,步阶短窄只及成年男性脚长一半
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一至七楼楼梯基本一致,跨步高度约160mm,跨步宽度约275mm;七楼至八楼楼梯更陡峭,跨步高度约170mm,跨步宽度约190mm,楼梯两侧均为墙面,其中一侧墙面上安装有不锈钢扶手(涉案事故发生时七楼至八楼的楼梯扶手被张先生拆除)。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919元。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董*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是涉案楼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刘女士有偿使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楼梯供租客使用。涉案楼房七至八楼楼梯的跨步宽度不符合标准,且楼梯扶手被拆除是刘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张先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为租客所提供的电梯、楼梯、家具、家电等符合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