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17年后才发现前夫离婚时隐瞒婚内房产,还可以要求分割吗?-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03 15:23:2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情简介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1988年结婚,200411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此时,刘某才知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某认为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多年,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道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200497日,付清全部房款

200385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预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张某分别于200411日、42日、97日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

 

20041122

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屋以及相应的房款。

 

20041223

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张某。

 

20068

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丹徒法院、 问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