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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引燃邻车,损失谁来赔?-贵阳知名律师
鲁法案例【2023】044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自燃车辆引燃邻车,损失谁来赔?
停放在某汽修厂院内的一辆汽车,凌晨发生故障起火,火势蔓延,将停放在旁边的车辆引燃,致使该车辆严重损毁、报废。后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发生原因为起火车辆集雨板左部黏连导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牵连的车主贾*(化名)将自燃车辆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将汽修厂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被烧毁车辆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毁价值的请求,其车辆在维修完毕后因被告的车辆自燃引起火灾损毁,该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认定,即本案中鉴定报告中认定的车辆损毁价值9.4万余元。原告因为确定损毁价值而支出的鉴定费用0.5万元属于必要支出。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原告的车辆是因被告车辆自燃引起火灾损毁,车辆使用人为被告,在使用期间自燃并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第三人在车辆维修检查中未尽谨慎维修、保管义务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三人维修中保管不善、维修导致自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被告已经为自燃车辆投保了综合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对外造成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即5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应对自燃车辆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9.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