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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违法驾驶遇上另一个违法驾驶........-贵州专打交通事故的律师
2022年5月2日20时14分许,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穿拖鞋、醉酒后驾驶一辆湘M4****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恭城县栗木镇小营村往大枧村方向行驶至0KM+1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田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一辆桂HY****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张某、田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穿拖鞋驾驶摩托车妨碍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桂林市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5月17日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田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实施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