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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鲟”写进菜单?罚!-贵阳法律咨询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然而一些人为了满足口舌之欲
以身试法
以其他鱼类冒充中华鲟售卖
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将普通鱼类对外宣称为“中华鲟”进行售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此案已经调查终结,拟对商家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2022年12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经营场所内摆放的菜谱上写有“本店河鲜”——“中华鲟RMB元/份188.00(酱椒仔姜)”的字样和图样;另外,当事人推出的1288元菜品套餐中也有“迎宾五彩中华鲟”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调取销售记录,在统计清单里发现“中华鲟”销售记录。
据悉,“中华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经营者涉嫌存在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资料后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从2023年1月份开展的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在菜谱中和套餐中推出的“中华鲟”菜品,鱼类原材料实为经营者从市场内购进的人工养殖的普通鲟鱼,且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证明销售的不是中华鲟。
▲菜单中的中华鲟菜品
经营者把人工繁殖的普通鲟鱼通过菜谱和套餐宣称“中华鲟”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对其商品的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此案调查已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凡是列入名录的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过批准,才可以出售和利用。而“中华鲟”从未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目前市场上出售的“鲟龙鱼”不少都是商品化饲养的俄罗斯鲟或者人工繁育的杂交鲟,卖家为了促销的需要,打着“中华鲟”的旗号吸引顾客,容易给公众造成错误的引导,不仅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同时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