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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超、刘某强、郑某与其他朋友在吃夜宵时,三人商议一起前往缅甸工作。
随后,三人各自联系缅甸的招聘公司,一起乘坐飞机到达了昆明。2019年4月22日,“蛇头”(身份信息待查)安排摩托车将三人送至缅甸和中国云南孟连县交界的河边,然后三人乘坐从缅甸过来的皮划艇越过缅甸和中国云南的边界河,偷渡到达了缅甸。2022年7月20日,三被告人经宁都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超、刘某强、郑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等情节,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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