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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庭上做这些事,代价很大!-贵阳律师
撕毁笔录
抢夺卷宗
辱骂他人
虚假陈述
竟有人把法院
当成撒野、耍泼之地
故意撕毁法院笔录
大余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于2021年6月8日对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特别授权)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康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做完询问笔录后,康某感觉不太妥,要求对笔录上的问题重新回答和记录。次日上午,康某前往县法院,向该案书记员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同时要求查看昨日的询问笔录。拿到笔录后,康某即把签有其名字的地方(页面底部)用手撕下来,书记员发现后,双方进行了争夺,之后康某故意将笔录撕毁。大余法院遂对康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
康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赣州中院申请复议。赣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康某故意撕毁笔录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大余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康某的复议申请。
庭审公然辱骂他人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舒某因不满公诉人向法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用极其污秽的言语当庭辱骂公诉人,并用威胁、恐吓的言语,扬言对公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庭审中虚假陈述
原告许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许某向法庭提交的诉状和庭审中均一口咬定,被告康某向原告许某借款本金为218450元。承办法官经过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查明被告康某分四次向原告许某借款的本金合计为180000元,而38450元是在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在庭审结束后签署庭审笔录时,法官仍提醒原告许某要如实陈述,但其仍然作出虚假陈述。最终,会昌法院对其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所有诉讼参与人
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人员
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和观点
对于扰乱审判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
人民法院将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
依法予以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