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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贵阳知名律师
鲁法案例【2023】089
■临沭法院: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2022年6月,*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吴借款5万元。后*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万元转至*杰的妻子*雯某银行账户;当日下午,*杰向*吴返还借款1万元。次日,*杰向*吴出具借条一份:今向*吴借款4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雯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同年7月,*杰逾期未还款,*吴催要无果后,便将*杰、*雯诉至临沭法院。
经审理,临沭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杰、*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后*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被告*杰向原告*吴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吴提交的打款凭证及*杰向其出具的借条为据,本案予以确认,*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杰向*吴借款,指定其妻子*雯银行账户进行收款,*雯作为案涉借款的收款人,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设立、保管和使用,其知晓案涉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案涉借款系基于*杰与*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系*杰与*雯的共同债务,*雯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