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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偷“自己的钱”也是偷?!-贵阳律师
不好意思对借钱的
“老同学”“好哥们”说“不”,
你会怎么做?
是拒绝,还是忍痛借钱?
这个嫌疑人两个都没选,
而是……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21年1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饭店内,将被害人杨某黑色书包划开,将包内现金人民币4万元盗走。后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乍一看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常清晰的盗窃案,但承办人却发现徐某与杨某是朋友关系,而徐某盗走的钱,就是几分钟前其借给杨某的钱。
“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觉得这钱我借给他我就没钱了,但我又不好意思拒绝,我就想偷偷把自己的钱拿回来,让他多还我一些钱。”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徐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真诚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提醒
借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
不经允许再拿回来可能构成盗窃罪。
不想借钱可以拒绝,
但千万别“脸皮薄”
还动“歪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