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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这5种约定是无效的!90%的人不知道!-贵阳资深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09 10:40:4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
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一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实不然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有些约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什么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01

离婚后

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02

再婚后

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03

限定再婚后

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04

夫妻共有房产

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05

处分

无权处分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您学废了吗?在离婚协议中,

5种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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