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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板的女友,也不影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啊-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10 09:49: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基本案情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到被告处负责人事及主播运营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停止运营。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某于2020年6月1日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2年1月份分手。仲裁裁决原告因本案纠纷于2022年3月10日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做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22]4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来院起诉。诉讼请求原告刘某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沈阳远*传媒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向原告给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欠付的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工资39,000元(3000元/月×13个月);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一审判决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招聘网站、钉钉系统中均认证了原告系被告员工的身份,且有被告员工对原告提供劳动事实的证明,加之原告负责的人事及主播运营工作,均属于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合考虑原告的陈述及审理查明情况,本院对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原告系以与其法定代表人曹某之间的恋人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并非真实劳动关系的抗辩,因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曹某相恋于原告入职后,且二人仅为恋人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冲突,也无法对抗原告为公司提供劳动及带来的价值,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虽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工资金额进行约定,但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与该公司其他类似员工相当,且并不高于同类职业工资标准,故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入职,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3000元×12+3000元/31×12天=37,161.29元。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离职,因被告经营不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职期间为1年零12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1.5个月=4500元。四、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原告系被告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中含有与员工签订合同事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原因造成其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五、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该项请求系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缴保险费用产生的争议,涉及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一并审理。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与沈阳远*传媒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沈阳远*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拖欠工资37,161.29元;三、沈阳远*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上诉人沈阳远*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存在错误;2.被上诉人在一审陈述的事实不符合劳动者特征,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女友,相关行为属于自愿帮忙性质。被上诉人刘某辩称,一审事实清楚,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足以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给付上诉人拖欠工资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不成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女友,相关行为不属于为上诉人提供劳动,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认定错误。经查,被上诉人一审提供了招聘网站、钉钉系统等证据,被上诉人负责过上诉人的人事及主播运营工作,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了劳动,且为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能够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被上诉人虽未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其在上诉人处工作的工资标准,但结合本地相关行业的薪酬水平,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及数额,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给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如前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均无不当,二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上诉人无法持续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阳远*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辽01民终14422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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