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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男子家属凌晨接到“好心人”电话,谁知“好心人”并不好心!-贵阳律师
导 读
大家都知道,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如果有人员受伤,同时还要及时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如果因为逃逸而使他人没有及时救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逃逸人员还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近日,在桂林市七星区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一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把一位行人撞伤了,虽然用伤者手机通知了家人,可是没有报警就一走了之。经民警的多方调查,最终还是将这名肇事者抓获。
2023年1月7日凌晨0时许,家住桂林市秀峰区的张女士突然接到一通来自父亲手机号码的电话,称她父亲喝多了躺在马路中间,地址在七星区龙隐路七星公园方向,让张女士过来接他。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赶到现场后,发现其父亲张某斌趴在人行道上,旁边有三个年轻男子等着,而张某斌一旁的非机动车道内停着一辆黑色电动车,附近有碎落的玻璃和血迹,张女士随即叫车带张某斌去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某斌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有可能是经外力撞击后倒地造成的,因其伤势较为严重,已经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张女士回忆了一番现场画面后,她立即打电话报警。
1月7日凌晨1时08分许,七星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张女士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现场只发现散落在地的镜片碎片和血迹。随后,民警调取事发地周边监控视频录像,发现张某斌当时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走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与张某斌均倒地。据张女士解释,当时她赶到现场后,以为是一旁的好心人看到父亲骑电动车倒地受伤后帮忙通知其过来。而她从医院再赶回事发地骑走自己的电动车时,发现那几名年轻男子都不在,原来的那辆黑色电动车也不见了。
值班民警对事发路段行经电动车进行分析排查,再结合现场散落物及张女士的自诉,确定这就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随后立即交给大队“交通肇事逃逸侦破专案组”开展侦查,将之前打电话通知张女士的“好心人”及其几名男子被专案组列为重点线索侦查。通过查看视频监控,专案组确定了1月7日凌晨0时许,一行5人驾乘3台电动自行车,其中一台黑色装有粉色挡风被的电动车由绳索牵引而行,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向七星分局提请协助侦查。
经过专案组成员的不懈努力,距离案发16个小时后,案件有了重大进展。1月7日下午16时许,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所有涉案人员均被传唤至七星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询问,涉案嫌疑人秦某对该交通肇事逃逸案供认不讳。
据悉,1月6日当晚,秦某及其朋友在七星区某饭店用餐后,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准备前往秀峰区某KTV唱歌,秦某驾驶其名下号牌为桂C3Q**5的电动自行车搭乘沈某沿七星区龙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龙隐路与辅星路交叉口,遇行人张某斌在非机动车道走向右侧人行道时,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张某斌发生碰撞,导致双方均倒地,造成秦某、张某斌受伤。事故发生后,秦某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治疗,其朋友则通知张某斌家属接走但均未留下联系方式, 秦某治疗结束后返回现场与朋友拉走桂3Q**5号电动自行车。据秦某交代,当晚发生事故后,他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而之后通知伤者家属来接后,以为没什么事就离开了,直到事发第二天下午接到交警的传唤,才知道自己犯了大错。
在这次交通事故中,秦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并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切记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有人受伤一定要及时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然后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现场。切莫觉得事小、赶时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擅自离开现场而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