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外地务工的张某回家过年,中途回到老家县城的时候,已经是凌晨一两点了。而且县城距离他家还有一段不近的距离,当晚回家已不可能,张某就在县城附近找个旅馆住一晚上,第二天再回家,就在张某准备休息的时候,房间门缝下面突然塞下一张小卡片。
张某看到卡片上一个个花枝招展的女姓,心潮涌动翻来覆去就睡不着了,心想要不叫一个。于是,张某叫起来小姐来。没过半小时,小姐上门了,远远望去,小姐打扮得挺漂亮,张某心里美滋滋的,但令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自已花了200元叫来的小姐,竟是自己的老婆。原本留守在家的老婆,竟背着自己在外面干这种事。于是对着老婆就是一顿痛打,凄惨的叫声被隔壁住宿户听到后报了警。卖淫嫖娼行为与一夜情、包养行为
卖淫嫖娼是社会顽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卖淫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应处以拘留或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据此,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卖淫嫖娼行为既可以发生于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这里的“不特定”是指卖淫嫖娼的双方或一方具有不特定性,如果一方具有特定性,如男子每当嫖娼时,总是点名某女性提供服务,虽然男方具有特性,但女方却具有不特定性,因此,这样的行为仍为卖淫嫖娼行为。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具有不特性,实际上为包养关系,不是卖淫嫖娼行为。在卖淫嫖娼关系中,提供服务的一方为将自己的身体作为工具的营业行为,区分于“一夜情”中的一方或双方纯基于性需求而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金钱或财物与身体的交换。不正当性行为既包括性交,也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实践中,曾发生过一起案件,男子以自己阳萎无法完成性交为理由,否认自己的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不能成立。以上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是卖淫嫖娼行为,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不完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则为一夜性或包养等违反道德的行为。评价张某嫖到自己老婆的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中,意味着卖淫嫖娼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据此,张某嫖娼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而张某的妻子从事以自已的身体营业谋利,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张某嫖到老婆的行为,符合卖淫嫖娼的违法构成,也许有人会质疑,张某与自己老婆之间再特定不过了,怎么会具有不特定性呢?前已述,所谓不特定是指双方或单方一方或双方具有不特定性,本案中,张某老婆与不特定的对象从事性交易,完全符合不特定性的要求。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张某嫖到的是自已的妻子,基本不可能达到既遂的可能,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的是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张某与其老婆的行为均具有可罚性,即张某嫖到自已老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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