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能要求“退一赔三”吗?-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29 10:09:5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鲁法案例【2023136

知名品牌、轻巧方便、价格实惠
看到宣传汪女士果断下单了一辆4000元的电动车没想到糟心事儿来了电动车无法上牌汪女士能否要求“退一赔三”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办案经过吧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汪女士在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花4000元购买了一辆“知名品牌”电动车,上路不久后就被交警“拦下”,经交警提示,汪女士得知电动车需登记上牌后才可合法上路,汪女士便携带商家开具的合格证、发票等材料去车管所办理上牌。

 

“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参数、制造日期与车辆实际不符,不能上牌!”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后,汪女士多次联系商家,商家又给汪女士开具了2份不同的合格证,均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汪女士持有该合格证至车管所处仍未能上牌。后汪女士与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协商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40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2000元。

 

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释法析理,“经营部就同一辆电动车先后向汪女士开具了三份不同的合格证,且合格证信息均与实际不符,导致汪女士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电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理应认定为欺诈,汪女士有权主张三倍购车款赔偿。再者,汪女士购买的涉案电动车无法上牌也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汪女士也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商家得知法律后果后,充分认识到其行为过错,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汪女士也因此缓解了对立情绪。最终,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负责人当庭通过微信向汪女士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实际信息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驶,卖家行为构成欺诈。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以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广大消费者要有科学理性的消费意识,切勿轻信宣传,尤其在购买大宗商品、大额服务时,要注意核实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务,并妥善留存相关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争议,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山东高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