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未满14岁怀孕,医院将强制报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贵阳律师
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刑法明确规定
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还与其发生性关系
无论幼女是否自愿
都将以强奸罪定罪
未满14岁怀孕
医院将强制报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已有多地试行推广
01
NEWS
淮安:病历系统增设三色预警,
“一站式”双报告
据江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江苏淮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卫健委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中,增设强制报告“红橙黄”三色预警功能。
当未满14周岁女孩登记入院后,如果有妊娠怀孕情况,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红色预警,提醒接诊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报告,同时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避免出现医生不知道向谁报告、如何报告、不敢报告等问题。
▲3月22日,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卫生健康局共同开展全县医疗系统“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专题法治培训。
此外检索发现,江苏宜兴也将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嵌入到医院诊疗系统中,当接诊医生录入未成年人受侵害等情况时,系统会跳出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界面,提示接诊医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江苏连云港在全市医院诊疗系统嵌入“强制报告提醒程序”,对诊疗中发现的性侵害线索弹窗提醒,并将病例一键备案至医院法务部门,经初审后即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面对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侵害行为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整个医疗界应当积极地配合提供线索,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环节。”3月26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设强制报告平台,将提醒程序嵌入电子病历系统,应该说是一种程序上的完善,解决的是医生遇到疑似未成年人侵害情况后如何报告、向谁报告等问题。”
此外,2022年4月,淮安市检察院收到淮安市人大转来的人大代表关于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议,开始积极研究落实措施。综合实操性和便捷性,最终,该院选择在“i淮安”App中开发强制报告平台,并于今年1月底正式上线。该平台是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而设置的信息收集渠道。
▲“i淮安”强制报告平台
02
NEWS
连云港:已有医院试行,
将全市推广
早在2019年4月,连云港市检察院就联合8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报检察院未检部门。然而,检察机关通过调研发现,强制报告实施意见试行后,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依然多达10多件,涉及医院、宾馆、学校、儿童主任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多个领域。
▲连云港报告平台
为此,相关部门依托“我的连云港”数字政务App,研发强制报告监督小程序,设置义务报告、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证据上传等功能,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一键举报”。该程序于今年年初正式上线运行,截至目前共收到线索6件,全部线索均实现闭环管理,其中1人已被治安处罚。
目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先行先试诊疗HIS系统嵌入“强制报告提醒程序”,已实现对诊疗中发现的性侵害线索弹窗提醒,并将病例一键备案至医院法务部门,经初审后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后期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医疗机构推广应用。
03
NEWS
无锡宜兴:上线近2年,
覆盖近30家医疗单位
“检察机关与行政单位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在诊疗系统中设置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就是要让每一位医务工作者主动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当中,确保线索早发现、问题早干预、证据早固定。”从宜兴市检察院获悉,2021年5月,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在宜兴市部分医院试运行。
▲检察机关送达强制报告风险提示卡
宜兴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5月,该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该案被害人因受侵害曾到医院做手术,3日后被害人父母报警案发,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但是,据了解,接诊医生应核实被害人信息而未核实,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该院向宜兴市卫健委送达检察建议,就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2021年5月,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在部分医院试运行。据悉,该程序嵌入到医院诊疗系统中,当接诊医生录入未成年人受侵害等情况时,系统会跳出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界面,提示接诊医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宜兴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上线近两年来,已覆盖宜兴市近30家医疗卫生单位的诊疗系统。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收到强制报告线索15条,监督、引导公安机关立案10件10人。
下一步,宜兴市检察院还将与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性侵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稳步推进“一站式”询问制度,避免二次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带来的创伤,切实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