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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当事人称女法官无维修下水道经验,要求更换男法官-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我不喜欢这个法官,申请回避!”“法官和原告姓氏相同,申请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千千万,总有一种让你意想不到。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潘某、某摄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潘某在庭询时当场提交回避申请书,要求更换男法官审理本案,理由是本案属于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渗水事故引起的纠纷,男性在安装、维修下水管道方面更有经验,因此要求更换男法官审理本案。后经进一步核实潘某的回避事由,潘某的诉讼代理人亦明确表示要求所有女法官回避。由于上述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潘某的回避申请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法院介绍,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的意义在于维护程序正义,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到底什么情况需要申请回避呢?法官来告诉你——一、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还有负责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二、回避的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三、回避申请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四、回避决定的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五、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