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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这些,遗嘱可能就白立了-贵阳律师
一、规范订立遗嘱的必要性
二、订立遗嘱的基本要求
三、常见问题和注意要点
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对25万份遗嘱进行的大数据分析显示,立遗嘱人平均年龄持续下降,十年间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年降至68.13岁。同时,登记保管遗嘱的数量从2017年的279份增加到2022年的3467份,五年间增长了十多倍。说明更多的人不再把立遗嘱看成是临终才要做的事情,而是作为一种管理个人财产、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事实上,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那么,如何才能规范订立遗嘱?今日,我们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规范订立遗嘱的必要性
许多立遗嘱的人也许会这么想:我的财产我做主,只要把自己的真实意思写下来,将来就会被照办。至于写什么、如何写似乎并不要紧。
问题是,当那一天来临,立遗嘱人不可能再来回答关于遗嘱的诸多细节问题,而继承人们往往会因这些可能影响到遗嘱效力的细节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导致背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情况发生。
因此,遗嘱立得不规范,非但没有定分止争的效果,反而可能让继承人们对簿公堂。最后,即便法院可以通过判决给出一个答案,继承人们之间恐怕也难再维系亲情。
二、订立遗嘱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法律对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着明确的制作要求,订立遗嘱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
01.自书遗嘱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完成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2.代书遗嘱
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3.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4.录音录像遗嘱
由遗嘱人自己口述、用录音录像制作,。采用这一形式设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口头遗嘱
这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6.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三、常见问题和注意要点
01.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该怎么找?
对于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有人觉得随便找两个人就好;有人则顾虑重重,唯恐泄密,特地找两个完全不认识的人。这两种做法都有隐患。
首先,法律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是具备见证能力。比如找未满18周岁的人就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他(她)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如找盲人、不识字者等也不妥,因为他们不具备见证能力。
其次,可否找近亲属?这需要看立遗嘱人与近亲属的关系。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父亲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女儿,外孙(女儿的儿子)就不应做见证人。
再次,可否找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这个也不可取。一是难以保证陌生人的可靠程度;二是倘若将来就遗嘱发生争议,需要见证人出庭作证时,可能难以联系。
找什么人合适呢?
建议大家找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医院的医生护士等。
一方面他们与继承无关,且因职业特点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今后万一遇到纠纷,也较为方便联系。
最后,找见证人时建议考虑年龄因素,以防继承发生时,见证人也已去世,导致见证过程成为纠纷双方争议的问题。
02.遗嘱应如何见证?
见证,顾名思义就是看见并证明。这就意味着见证人要亲历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否则会影响见证的效力。
比如事先准备好遗嘱,等见证人来了再签字行不行?不可以。因为见证人没见到遗嘱是怎么产生的。再如,一个见证人到了,但另一个迟到了,不想等了先开始行不行?也不行。整个过程都需要有两个见证人见证,如果另一个见证人错过了立遗嘱的主要过程,会严重影响见证的效力。
规范的见证过程应该是等到见证人都到齐后再开始,让见证人看见以及听见整个立遗嘱的过程,从遗嘱人表达立遗嘱的意思以及遗嘱内容,到遗嘱制作完成,这个过程不宜有其他无关人员介入。如果是代书遗嘱,还应当由见证人之一根据遗嘱人口述代书。
03.打印遗嘱如何制作?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如何制作才规范呢?
打印遗嘱是电子文件实体化的过程,其关键在于电子文件。遗嘱人应当等待见证人全部到场后,在见证人见证下,再开始在电子设备上输入遗嘱内容,或者遗嘱人口述、由见证人之一输入遗嘱内容。在遗嘱内容输入完毕后,再通过打印设备打印。
打印完毕后,遗嘱人、见证人均确认打印内容与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相符,然后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订立遗嘱已不再是一件忌讳的事。在订立遗嘱前多听、多看、多咨询,规范订立遗嘱,才能避免把纠纷留给后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