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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在小区的车被树砸了,法院判决物业应担责但无需赔偿,这是怎么回事?-贵阳律师
小区树木砸坏车,业主状告物业索赔
张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倾倒树木砸坏。张先生称,当天夜间大雨,树木倾倒导致其车辆受损,且该树木在倾倒之前已经出现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况,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11364元,维修期间的通勤费用1800元,车辆多处钣金喷漆、车辆折旧费用10000元,共计23164元。
物业公司辩称:第一,涉案小区为非经营性资产,其不收取物业费和停车费,只提供最低的基础保障,物业公司并非树木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人;第二,园林部门规定了不可以私自处理树木,故即使之前出现了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况其也无法处理;第三,当天夜间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此外,张先生的汽车已经通过保险维修完毕,不能再次获得赔偿。
法院:物业应承担责任,但无需支付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折断的树木的所有人,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而该树木位于诉争小区内,并非位于公共绿地,亦无证据证明属于相关部门管理,物业公司系诉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虽未收取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但仍负有对小区内设备、设施及各项事务的管理职责,故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可以认定物业公司系本案中折断的树木的管理人。
物业公司虽主张其对于树木折断不存在过错,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对涉案树木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且双方均认可事发前涉案树木已经出现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形,但物业公司并未予以处理。另外,事发当晚虽有大雨,但应仍属一般自然力,物业公司抗辩称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故对于张先生因车辆损坏产生的合理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应对张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但张先生自认其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已经获得保险赔付。故张先生的损失已经得以填补,对于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诉请,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民事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小区内树木倾倒导致财产损害的,首先需要确定林木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
由《北京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小区内业主所有的绿地,通常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管理小区内树木的职责,若树木倾倒导致财产损害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索赔。
其次,林木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在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不可抗力的抗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等。一般而言,暴雨、大风等若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的,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民事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补偿性赔偿,即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当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方式获得全部赔偿之后,其损失已经得到填平,对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其无法再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