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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长执行航班期间吸电子烟被开除,不服起诉公司!法院判了-贵阳律师
4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举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法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长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涉违纪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
其中提及,乘务员王某执行航班期间吸电子烟,被认定构成严重违纪遭开除,王某不服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长宁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一
乘务员执行航班期间吸电子烟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严重违纪——王某诉某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一直以来都是类案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个案审查时,应注重考量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劳动者所任职位、所负职责等因素,综合评价相关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本案用人单位系一家航空公司,为广大乘客提供公共服务;劳动者则为一名乘务员,身处重要岗位。无论从用人单位性质,还是岗位职责来看,对安全生产、严格守纪的要求都非常高。劳动者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及安全要求,其涉案行为严重背离了相关职业的基本行为规范,构成严重违纪。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6年8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客舱某部乘务长。2019年4月执行航班期间,王某被发现在客舱内吸电子烟。2019年7月,某航空公司依据2019年版《客舱服务部空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中有关乘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公司上述处理,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执行航班期间在客舱内吸电子烟的违纪事实证据确凿。本案争议焦点为吸电子烟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王某认为,公司规章中并未明确提到执行航班期间禁止吸电子烟,且目前无法律法规将吸电子烟纳入吸烟范围,电子烟为电子设备而非点燃的烟,不属于民航禁烟文件管控范围。对此,《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包括“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扰乱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处警告、罚款乃至拘留处罚的规定,王某在客舱内吸电子烟的行为显然已违反相关规定。王某作为乘务员,理应较普通主体更清楚知悉安全飞行的各项要求,其明知故犯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恶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
劳动者明知或应知单位规章制度的,受该规章制度制约——谢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处理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时,应首先审查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及告知程序,合法有效且已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方能作为用人单位违纪处罚的制度依据。本案中,劳动者在第二次入职时虽没有签收《员工手册》,但该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的前次入职时已经签收同一版本的《员工手册》。结合劳动者两次入职时的《员工手册》条款行文一致,未有变动等事实,足以推定劳动者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系应知的,该规章制度业已完成告知程序,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谢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后于2019年11月离职。2019年12月,谢某再次入职该公司,但未签收《员工手册》。2022年5月,某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谢某迟到和早退的申报程序及违反后果。后谢某多次迟到,且均未按规定申报并提交调休单。公司遂依《员工手册》先后给予其五次警告,并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谢某认为其未签收《员工手册》,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处罚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了公司关于迟到早退主动申报的规定,其虽只在第一次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该规章制度内容未有变更,应对其有效,某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案例三
高管擅自转移用人单位大额资金,构成严重侵害用人单位利益——顾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单位事务时应时刻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高管人员因不当履职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行使解雇权。本案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管,在与单位发生矛盾时,利用职权擅自转移用人单位资金,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高管履职的监督与管理,调整高管职务时应及时调整管理权限、变更授权,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情简介
顾某系某物业公司三名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2019年6月,某物业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后顾某自行前往银行办理某物业公司网银U盘变更手续,并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使用网银操作公司账户,向无关案外公司转款3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遂以顾某“违规转移巨额资金,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顾某认为,其转移资金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未损害公司利益。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虽主张其变更网银管理权限并对外转账三十余万元系履职行为,但无法对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有违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据此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四
劳动者不依约报告“利益冲突”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某安保系统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保障。本案中,劳动者作为销售经理,其与用人单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用人单位商品销售、采购行为公平有序开展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劳动者未按要求事先上报相关信息,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一方面应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利益冲突的情形及相应后果,完善报备程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主动上报与单位招录时进行背景调查等手段相结合,尽最大可能在源头避免己方利益减损情形的发生。同时,劳动者也应对用人单位秉持忠诚、守信之心,及时、主动履行报备义务,以实现利益共赢。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6月入职某安保系统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其与该公司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婚姻关系,但未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2019年8月,公司根据《商业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认为陈某未报告其配偶在另一家公司担任高管,且可能影响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导致潜在利益冲突,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未规定申报程序,且公司对此事早已知晓。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已明确要求员工应主动对业务往来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减损的配偶、亲属关系向公司进行报备。在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知晓该情形的情况下,其隐瞒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案例五
劳动者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公司财产,构成严重违纪——某技术公司诉万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劳动者利用虚假发票或虚构事实等方法以报销为由骗取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会损害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破坏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面临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风险。本案中,劳动者采用大量存在异常情形的发票向公司报销费用,并通过跨月分拆等隐蔽行为规避用人单位审查,其行为明显存在虚假报销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财务报销制度。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恪守诚信义务和职业操守,不得滥用用人单位的信任谋取不当利益。
案情简介
万某于2004年7月1日进入某技术公司处工作。公司发现万某提交报销的出租车发票存在同车连号,不同车连号,发票号码大的乘车时间在前、发票号码小的乘车时间在后等不合理情形,遂于2020年5月以万某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虚假报销行为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解除与万某的劳动关系。万某认为,其报销的发票均已经过公司审核并支付完毕。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将虚假或不实报销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未能对发票存在的异常情形给出合理解释。万某虽然主张其报销款项已经公司审核并发放,但其利用虚假发票套取公司报销款项的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