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不得了!不得了!……”女主播无底线制造谣言,处罚来了!-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10 09:57:5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4月24日晚

湖北咸宁网安民警工作中发现

有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用方言发布消息称

不得了!不得了!

有人翻墙到隔壁强奸了,

家人们夜间房门一定要锁好……”

视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评论

两条累计浏览量13

 

就在网安民警展开调查时

该网民还开启了视频直播

在直播间进行粉丝连麦

不少网民识破了她

凭空捏造、张口就来的善意提醒

 

 

 

网友纷纷留言劝诫:

你为了流量到处传谣不对吧!

叫你删除你还在这到处传

你那条视频要是被别人转播了,

网警马上就会找到你家


快速反应

当晚2221分,在多方调查核实,确认该信息为谣言后,网安民警立即联系正在直播的女子王某某,责令其删除不实信息

 

 

 

初步查明,该女子当晚先后在其两个帐号发布了谣言视频,截至删除前,两条视频累计获点赞1200余次,评论260余条,被转发900余次

 

 


依法处置

425日上午,咸宁通城警方依法对造谣女子进行了传唤。

 

当晚,违法行为人到案。

 

 

 

经审讯,女子王某某对其造谣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2418时许,其驾车经过通城某路段时,看到景色不错,即时兴起边走边讲,录制了视频发到网上。

 

回到家后,看到所发内容能引起网友关注热议,随后继续如法炮制,在家中录制相同内容的视频在其另一个帐号发布

 

为获得更大的流量,最后还开启了直播讨论相关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通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其网络平台账号予以封停

 

 


造谣、传谣的相关法律责任0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公安部网安局  、广东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