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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不得了!不得了!……”女主播无底线制造谣言,处罚来了!-贵阳律师
4月24日晚
湖北咸宁网安民警工作中发现
有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用方言发布消息称
“不得了!不得了!
有人翻墙到隔壁强奸了,
家人们夜间房门一定要锁好……”
视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评论
两条累计浏览量13万
就在网安民警展开调查时
该网民还开启了视频直播
在直播间进行粉丝连麦
不少网民识破了她
凭空捏造、张口就来的“善意提醒”
网友纷纷留言劝诫:
“你为了流量到处传谣不对吧!”
“叫你删除你还在这到处传”
“你那条视频要是被别人转播了,
网警马上就会找到你家”
快速反应
当晚22时21分,在多方调查核实,确认该信息为谣言后,网安民警立即联系正在直播的女子王某某,责令其删除不实信息。
初步查明,该女子当晚先后在其两个帐号发布了谣言视频,截至删除前,两条视频累计获点赞1200余次,评论260余条,被转发900余次。
依法处置
4月25日上午,咸宁通城警方依法对造谣女子进行了传唤。
当晚,违法行为人到案。
经审讯,女子王某某对其造谣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24日18时许,其驾车经过通城某路段时,看到景色不错,即时兴起边走边讲,录制了视频发到网上。
回到家后,看到所发内容能引起网友关注热议,随后继续如法炮制,在家中录制相同内容的视频在其另一个帐号发布。
为获得更大的流量,最后还开启了直播讨论相关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通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其网络平台账号予以封停。
造谣、传谣的相关法律责任0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