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消息:“五一”期间,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随后女子也进行了还击,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那位先出手打人的家长被行政处罚500元。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认为,这起事件,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这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但是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目前消息,女子表示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赔偿,只希望打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中,对前座女乘客的行政处罚引起较大争议,很多自媒体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参与讨论的多数公众都觉得哪里不对劲。出现这样的情况,足以说明执法的社会效果极差,没有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可以肯定,这不是一个正当防卫案件。本案是一起治安案件,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没有正当防卫条款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应当引入“正当防卫”条款,但该建议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立法者认为,“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事由,在违法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中没有必要引入“正当防卫”条款;实践中遇到类似正当防卫的情况,完全可以由执法者视情节自由裁量,这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在近些年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因琐事一方先动手、后者被动还击,结果双双被处罚的行政案件并不少见。可见,当初的立法选择是过于相信执法者的一般理性、法律认知和执法水平。从行政执法视角来看,不存在探讨正当防卫的空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应当运用正当防卫的思维处理问题。如果被动还手就是互殴,岂不是纵容施暴者“大不了罚点儿钱”的惯性思维吗?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后座女士的描述开看,执法部门是将该起案件认定为“互殴”,继而对其做出相应处罚。如果确实存在“互殴”,那么对打人者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后座女士行政罚款200元,可以说执法机关已经考虑到前者的过错。问题在于,本案到底是不是互殴?所谓互殴,是指行为人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至于“真正的互殴”、“不真正的互殴”这些学理概念公众不需要了解。仅从互殴的基本内涵即可看出,殴打、伤害彼此的意图是前提条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需要考虑被害人过错,在违法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同样需要考虑过错问题。如果后座女子起身交涉,内心就带有殴打、伤害对方的故意,那该起案件认定为互殴一点毛病没有。但是,任何一位一般理性的人都能懂得,这种情况下,只是因为不胜其烦而起身交涉一下,达到不被顽皮孩子骚扰的目的。如此简单的动机反被扇了一记耳光,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理性人”能够接受的范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基本的经验法则。此种情况下,打人女士的过错是明显的,是应该接受教育的,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对被动还击者批评教育即可。此种情况,仍然要求一位合法公民“打不还手”,显然过于苛责的“顺民思维”,根本没有考虑普遍存在的“私力救济”这回事。“主动打人、被动还手”,简单粗暴认定为互殴,显然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合理性。笔者看到很多自媒体在讨论,“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就是“和稀泥”。实际上,我到不认为该案的执法者个人故意“捣糨糊”,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最终不是办案民警说了算,而是由法制部门审核、批准,主管局长签字,然后才能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说办案人个人的认识能力不足、法治水平不高,我更想善意的倾向于该单位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均存在“捣糨糊”的惯性思维,而且在基层执法机关普遍存在。如今的执法者,基本都是通过公务员招考上岗,普遍受过高等教育,你说他不懂法显然不客观。诚然,治安专业和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导致的法律认知水平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在处理简单的治安案件上面可以忽略不计。另外,非法律专业的执法者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遗憾的是,近十年来,由于复杂的原因,导致基层执法者接到一起案件后,首先考虑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才能不上访、闹事,如何规避自己的责任。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息事宁人,这都是避免自身麻烦的“有效途径”。干多干少都拿那么多工资,干多了还容易犯错,得过且过、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滋生蔓延。如果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因为执法水平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当,从我个人的角度看来,不必过于苛责,毕竟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对于纯粹的避免麻烦、不想管事儿、搞平衡、捣糨糊的做法,那就是变相的不作为,就是懒政。持这种思想的执法者,就是没有担当,是应当坚决予以反对的。如今,高铁是大众出行使用最频繁的交通工具,很多小纠纷民警及时处置,完全可以避免事态升级,但目前普遍存在高铁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以某大局为例,乘警青黄不接,一列高铁由三名民警倒班执勤,每个班次仅配备一名民警,而且年龄偏大,辅警都比较少见了。高铁的封闭管理导致警情减少且单一,长期如此导致执勤民警放松警惕,一旦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完全依赖车站派出所进行“火炬接续”。可见,目前铁路治安问题,执法能力、管理机制都存在问题。常见不严重的警情尚且手忙脚乱,一旦出现重大警情根本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引起公众高度关注、批评就是在所难免。况且,乘客与铁路是运输合同关系,未能将旅客平安顺利送达目的地,铁路方面是否也存在相应民事责任呢?就“高铁掌掴案”,我支持这位女士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最终应当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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