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服务外包公司之间人格和经济从属性较强的,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0年12月,姜某通过外卖平台的某服务外包公司站点负责人的协助,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自己提供骑乘代步工具。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在平台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服务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XX分区XX外卖骑手报酬与奖惩考核办法》等制度对姜某进行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导出骑手在APP上的数据核定工资额后上报外卖平台,外卖平台委托合作企业代为支付给姜某。2021年3月7日,姜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姜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法院认为,姜某通过服务外包公司注册为外卖骑手,直接接受服务外包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服务外包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外包公司制定相关报酬与奖惩办法等制度进行日常指挥、管理、监督、考核,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结合平台配送信息、客户评价等标准决定对姜某的奖惩及工资报酬,具备劳动关系认定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强从属性”特征,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合同》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故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12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某服务外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且可获得不低的收入,因而获得蓬勃发展。但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问题。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利用涉平台企业用工关系复杂的特点,通过订立“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跳出简单外观主义的窠臼,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揭开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务面纱”,厘清姜某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以生动案例形式回应了社会对外卖骑手的关切,也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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