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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情感依赖但又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是否无效?-贵阳律师
龚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刘某原为某音乐学院学生。
一审庭审中,龚某主张李某在两年时间内向刘某合计转款和赠与财物数百万元,已经超出了正常朋友界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交了李某通过其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向刘某转账的明细记录(略)。
另外,龚某提交银行刷卡记录,证实李某带刘某到实体店消费,现场购买名包、化妆品、数码产品等礼物,目前尚能统计出的物品金额总价值为人民币219405.8元(略)。
关于以上款项的来源,李某称都是婚后财产,自己原来是中国工商银行前台,现在跟着叔叔干活,一个月8000元左右,里面既有工资收入,也有父母给的钱,还卖了一套西城区皇城根的夫妻共同房产700多万元,这里面一大部分钱(近300万元)都来自卖房的钱(略)。
关于双方的关系,李某称自己在现实中没有朋友,双方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刘某经常称其为“爸爸”,并且以家庭困难为名主动找其要钱,刘某则称喊“爸爸”是开玩笑的,现实中只见过两三次面,都是李某到成都来找自己,自己没有去过北京找对方,并称自己现实中也有男朋友,二人从未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李某则称,是否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记不清了。
一审法院另查,2020年11月10日,李某(甲方)和刘某(乙方)签订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来往款项的性质,避免后发生争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进守。一、协议背景。甲乙双方系朋友关系,因家庭背景相似,甲方年长乙方,双方以兄妹相称,甲方为帮助乙方完成大学学业,协助乙方留学深造,改善乙方的生活环境,甲方自愿将自己部分财产无偿赠与乙方。二、协议主要内容。1、为明确款项性质,甲方确认,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甲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是甲方自愿赠与乙方的款项,是甲方个人财产,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2、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退还甲方赠与的款项人民币33万元。3、甲方保证,自收到乙方退还的款项之日起,不再以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赠与的款项或赠送的物品(包括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及线下购买)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退还款项、归还物品、赔礼道歉等。若甲方另行主张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三、特别声明。1.甲方收到乙方退还的上述款项后,甲方及配偶其他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均承诺不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事仲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向乙方主张权利,不再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微博等媒体平台,社交软件联系乙方。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甲方收到乙方退还的款项后,甲方及配偶、其他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不得在公开媒体渠道公开本协议内容或散播有损乙方名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直播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小红书、今日头条等。3.甲方收到乙方退还的上述款项后,若甲方与其配偶、其他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因本协议涉及的赠与款项事宜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若甲方配偶或其他亲属、朋友等相关人员因本协议涉及的赠与款项事宜另行向乙方主张权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向甲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等。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四、其他。1.甲乙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明确知晓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事实的情形。2.因本协议或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自甲乙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刘某向案外人唐某转账33.2万元,委托唐某支付给李某,李某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李某称上述协议是被刘某胁迫签订的,害怕双方关系被龚某知道才签订的。刘某则称因为李某说话让自己害怕,觉得不退一点不安全,所以才签订上述协议。
刘某提交上学期间的获奖证书若干,证实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系基于朋友关系,且同样来自破碎家庭,李某欣赏并认可刘某的音乐才华,愿意资助其上学、留学、负担其生活费用,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情形,赠与行为及合同合法有效。另提交李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起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即(2021)川0107民初21750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证实李某在法院调查中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经该院核实,李某和刘某均称是打网络游戏时认识的,认了兄妹关系,没有发生过肉体关系。李某称向刘某大额转款是因为双方家庭背景类似,出于同情心,资助其完成学业和出国深造,但受骗了,刘某都将这些钱用作酒吧玩乐了。后,李某自愿撤回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
刘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9年6月20日,李某:汇报一下,虽然一路麻烦,但最终房子属于我一个人了。刘某:恭喜,你的进展在群里说一下。2019年11月18日,刘某:我和你确认一下,婚前财产做公证了吗。李某:婚后公证的,说是离婚后她没资格拿房子,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不属于婚前财产,她自愿放弃房屋的共有权益。2020年4月4日,李某:你读书的钱有了,基地的钱有了,生日礼物有了,还需要啥。2020年8月9日,李某:答应你的事做到了,房子卖了,钱一人一半。我这边剩下的钱刚好是782万的一半。这三四天差不多给你40万了,都是原本答应给你的,我要买房子去,买完差不多还剩209万。李某称,之所以在聊天中称这个房子是婚前财产,就是为了维持二人的情感关系,其实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公证,刘某其实对于夫妻财产是有预知的,从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其一直在进行引导和暗示。
此外,刘某提交兴业银行转款记录,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合计向李某转款25万元;另提交微信、支付宝记录,证实向李某转款72496元。(略)
关于剩余钱款,刘某称均为道德义务赠与且无力偿还,因自己从小家境贫寒,李某让其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都花完了,好多都用来购买奢侈品,现在又主张返还,自己仅是通过代课有一定收入,根本无力负担。
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李某与刘某之间转账的时间跨度应为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之间。
龚某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一审判决中有关2019年李某向刘某微信转账记录的合计数额以及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部分的合计数额表述有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引起本案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龚某起诉主张,李某在与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该赠与行为严重损害龚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故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李某赠与的全部款项及物品或相应的对价,并支付案涉款项所产生的孳息。
鉴于龚某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在与龚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应当由龚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本案赠与行为的处理原则应当有别于违背公序良俗、因婚内出轨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
第一,李某赠与刘某的款项及物品是否属于龚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转款以及为刘某购买各种商品及礼物的行为,均发生在李某和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龚某与李某并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向刘某转账及购物的款项属于李某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款项为李某和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李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损害龚某的合法权益,涉案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本案中,李某对刘某的赠与行为显然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该赠与行为对龚某并不当然发生效力。李某和刘某之间长达两年时间的频繁转款记录显示,转账金额从最初的几十元、上百元到后来的万元以上不等,转款的备注用途既有学习、生活方面的内容,也有旅游、高消费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结合刘某当时作为音乐学院学生的身份以及李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应当认定李某的转款原因系出于帮助刘某完成大学学业、协助刘某留学深造、改善刘某的生活环境而给予的无偿资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刘某的转款当中低于1万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还;同时认为,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了资助刘某学业和生活的正常范畴,刘某应予返还。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大额转账款项的处理符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向刘某转款及实物赠与的情况,经核算,李某和刘某之间的大额转账总计金额277.8万元,从中扣除刘某通过案外人返还李某的33.2万元以及刘某本人返还的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总计26万元款项,判令刘某返还龚某剩余218.6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龚某二审期间提出的一审判决中有关2019年李某向刘某微信转账记录的合计数额以及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部分的合计数额表述有误的问题,因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以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为准,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龚某与李某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美德,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作为当代青年,应当自尊自重,自强自立,弘扬勤俭节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摒弃过分追求物质享受的奢靡之风。
综上所述,龚某、刘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京02民终100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