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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捅杀前女同事,黄某南一审被判处死刑!-贵阳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裁判要旨1.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抵押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即便监护人代未成年子女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合同中涉及以黄*妃持有的“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号别墅”份额所设立的抵押担保效力应如何认定。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妃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据湛江中院消息:2023年5月22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南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南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又着手实施作案,意图杀死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南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前报道,20岁的被害人陈某萍是湛江遂溪县人,生前是湛江市一酒店会议部员工。在街上持刀杀害陈某萍的,是她的前同事黄某南。案卷材料显示,黄某南于1993年出生,高中文化,湛江市坡头区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黄某南在湛江遂溪县某公司工作。2022年3月,黄某南进入该酒店工程部任职电工,并于同年6月从该酒店离职。
案发前,黄某南长时间纠缠骚扰陈某萍,并曾一度持刀威胁其人身安全。2022年12月9日17时许,陈某萍在街上被黄某南持刀杀害。
据起诉书披露,黄某南提前在陈某萍的电动车安装了定位器;被刺时,陈某萍曾向黄某南认错求饶,但黄某南没有收手。陈某萍一共被捅了16刀。此外,在产生杀害陈某萍的念头时,黄某南也产生了顺带杀死另外三位前同事的念头,动机是他认为三位前同事曾因工作、生活问题责骂、批评他,便记恨在心。为此,黄某南事先自制电人工具,并进行了“踩点”。杀害陈某萍后,黄某南潜逃,准备去电杀上述三名前同事,后在其姐姐的劝说下,黄某南才自首放弃作案。
据陈某萍的家属介绍,在5月22日的庭审中,黄某南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公诉人建议判处黄某南死刑。对于作案动机,黄某南表示,追求被拒绝后,觉得很没面子、“不开心”,遂萌生了杀害陈某萍的想法。黄某南也承认,他曾预谋杀害另外三位同事。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当听到公诉人建议判处死刑时,黄某南可能“有触动”,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
小乔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便监护人温小乔代黄*妃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妃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妃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妃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黄*妃主张,其监护人与华*银行天安支行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对此,黄*妃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同样属于恶意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华*银行天安支行在二审中提交的《声明》,二审法院虽采纳该证据用以证明抵押合同的签订不存在侵犯黄*妃利益的情形,合同因此不应认定为无效,但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无需取决于该声明内容的存在与否,即该证据应否作为新证据采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采纳《声明》而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华*银行天安支行在签订合同时并无主观恶意,亦不存在明显过错,黄*妃主张由华*银行天安支行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