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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放装修建材,90岁老人“捡纸壳”被砸伤,谁担责?| 青浦法院-贵阳律师
用于装修的瓷砖未拆包装
被堆放在楼梯口
年近90岁的老人
被倒地的瓷砖砸成十级伤残
现场监控设备损坏
事发成因众说纷纭
是瓷砖堆放不稳倒塌
还是老人抽取瓷砖包装纸所致?
老人的损失谁来赔?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张某为装修房屋,与晴天装修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晴天装修公司在达科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瓷砖。某日,达科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将瓷砖送货上门,在未与晴天装修公司沟通好卸货地点的情况下,将瓷砖堆放在张某房屋所在楼栋的楼梯口。小区物业公司对随意堆放的瓷砖也未予理会。
住在同一楼栋的年近90岁的老人王某,被倒下的瓷砖砸伤脚部,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将张某、小区物业公司、晴天装修公司、达科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0000余元。
现场监控设备损坏。关于王某是如何受伤的,各方说法不一。
原告王某诉称
自己在回家途中,因瓷砖未妥当放置突然倒塌,不慎被砸伤脚部。被告各方均未对随意堆放的瓷砖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均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
自己与晴天装修公司签订的是包工包料的合同,自己并不清楚瓷砖为何倒地。作为原告的邻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辩称张某在装修房屋时签署了相关的装修协议和承诺书,约定责任自行承担。故王某损失应由张某和装修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晴天装修公司辩称
自己在达科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瓷砖,达科贸易公司卸货后通知自己到货,自己安排搬运工将瓷砖搬到张某的房屋。据搬运工回忆,在搬运瓷砖的过程中,看到王某碰了瓷砖,想要拆掉瓷砖的外包装纸壳,搬运工正要出声制止时,瓷砖已经倒下并砸伤王某。自己并不是侵权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达科贸易公司辩称
瓷砖易碎,因此在卸货时,工作人员已经妥善放置,直至离开瓷砖都完好无损,不排除是王某因靠近碰到了瓷砖才发生瓷砖倾倒。在送货上门后,已完成瓷砖的交付,瓷砖的所有权归晴天装修公司所有,晴天装修公司应及时处置,因瓷砖产生的一切损害均不应由自己承担。
送货员证人证言
事发当天傍晚,自己由达科贸易公司安排送货。到达后,自己从车上将瓷砖卸下放于楼梯边靠着。当时有一老人一直在瓷砖附近转悠,自己以为是房东家人在清点货物。卸完瓷砖自己就离开了,直到离开也没有人受伤。
王某为证明事发经过,申请其邻居赵某出庭作证。
赵某证人证言
自己居住在王某的隔壁楼栋,看到王某往涉案的瓷砖走去。突然听到有人喊:“王某受伤了!”自己上前了解情况,当时王某已经被扶起,脚部受伤,瓷砖倒在地上。自己并未看到瓷砖倒下的瞬间,但当时围观的人说是王某动了涉案的瓷砖。当时卸货的送货员不在现场,搬运工还在现场。物业公司的人员没有及时到场,在王某家人报警后才与保安、警察一起过来的。
庭审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案发小区,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案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瓷砖是由达科贸易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送货和堆放,达科贸易公司与晴天装修公司未就堆放的方式、地点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均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便将瓷砖堆放在楼栋进出口附近,未确保安全,确有不当。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而其与张某签署的责任自担的协议不能免除其管理义务,更不能阻却其因未尽管理义务所致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疏忽过错,根据原告己方证人证言、被告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原告系因主动拉扯瓷砖致伤具备高度盖然性。
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多个可归责的因素共同作用而成。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各方赔偿金额。张某和晴天装修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张某并非该起事故侵权人,对于王某受伤亦不存有过错,其自愿补偿王某营养费36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之处分,法院予以照准。最终法院经核算各项损失,判决张某承担王某营养费3600元,达科贸易公司承担25000元,晴天装修公司承担20000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6000元。
房屋装修在居民小区十分常见,从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引发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各方责任,对规范各方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邻里和谐有重大的意义。
01
本案系因小区房屋装修引发的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
2.
3.
损害结果:各方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4.
5.
因果关系:各方的行为单独都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
6.
7.
主观过错:各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
8.
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的责任划分为:
1.
依照侵权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
2.
3.
依照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难以确定责任份额的,各方平均承担责任。
4.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于业主的装修行为、装修现场负有检查义务。物业公司对于装修过程中装修用料的放置、装修时间的限制、装修内容的限制等事项,包括禁止行为和相关注意事项应向业主作出提示,避免业主在装修装饰过程中对建筑物尤其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造成损害。物业公司未尽提示义务,造成损害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物业公司发现违规行为负有制止、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亦负有排除小区公共场所安全风险的管理职责。本案中,堆放在小区的瓷砖具有潜在风险,在装修公司和贸易公司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发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消除隐患。
03
和谐的邻里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小区拾荒、停车紧张、房屋装修、饲养宠物等成为邻里矛盾的集中爆发点。需要注意的是,邻里和谐相处,要有“亲切感”,但亦不失“边界感”。拿捏妥帖、处理得当,才能共同创建一个和谐安居的环境。正所谓,远而不疏,近而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