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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如何处理?-贵阳律师咨询
鲁法案例【2023】266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程度不同,导致在庭审中的举证能力不平衡,甚至部分当事人因不正当目的强行控制证据,拒不提交相应的证据原件,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潍坊某公司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安丘市区建设居民楼,并约定了双方的利益分配方案,房屋建成后,原告潍坊某公司委托被告代为销售了部分房屋、车库。因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施工工程进行结算。2019年8月,某村委会率先起诉潍坊某公司,要求潍坊某公司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小区配套设施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村委会提交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原件,庭审结束后某村委会将上述证据原件收回。最终法院判决,潍坊某公司应向某村委会支付代为垫付费用197万余元及利息。2022年9月,原告潍坊某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返还房屋、车库代销款459万余元及利息。原告潍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被告某村委会在前述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复印件,用以证明相关的房屋、车库等均系由被告销售及销售的数量、价值等,但被告某村委会以该证据系复印件非原件为由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且在法院责令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案件原告申请司法审计,司法审计机构依据上述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被告某村委会应返还原告潍坊某公司房屋代销款264万余元。
案件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潍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复印件,原告主张系来源于被告某村委会在前述关联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并提供了关联案件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被告某村委会对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供的书证复印件不予认可。经查,被告某村委会在关联案件中确实提交过上述证据原件,且在庭审结束后将证据原件收回,现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以证据为复印件非原件为由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又在法院责令提交证据原件的期限内拒不提供证据原件与之核对,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根据上述证据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司法审计的结果,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某村委会返还原告潍坊某公司房屋代销款26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 闫*叶
现实生活中,因某些特定原因,书证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对方当事人拒不交出相应的证据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当然,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申请人也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时,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对方当事人实际控制证据而不予支持该申请。
本案中,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交了被告某村委会在关联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被告虽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法院查明该证据原件确实由被告控制,故法院责令被告限期提供证据原件。由于被告某村委会拒不提供,故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