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春天,被告人闫某多次在临沭县青云镇西沭河边,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和设置捕鸟网的方法,非法猎捕黑水鸡10余只,销售牟利。同年9月15日至18日,闫某3次在莒南县板泉镇某村沭河边,利用上述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黑水鸡85只。经鉴定,闫某猎捕的黑水鸡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判决:闫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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