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9日12时许,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曹某某利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在黄河干流堰里贾控导工程9-10坝之间,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鲫鱼等水产品,共计8.72斤,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人民币2086.2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曹某某的犯罪情节作出判决:1、被告人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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