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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货车全责,原因是… | 平安货运-贵阳律师
2023年1月7日19时许,梁某驾驶桂CZ***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桂林市永福县县道X700线由龙江兴隆往永福方向行驶行驶至X700线8公里+600米处时,行驶至道路左边与对向车道唐某驾驶的桂HV***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梁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途经县道村庄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高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脸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超速行车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货车载货质量大,一旦遇到险情,往往导致无法及时刹车或刹车失控、碰撞或侧翻的严重事故。尤其是在夜间行车过程中,由于光照不足、视野视距减小等不利因素给驾驶带来不小的影响,此时驾驶员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控制好车速,以应对突发状况。同时,在没有中心隔高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驾驶车辆,要确保安全速度行车,且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国省道上村庄路段路口较多,交通安全隐患较大,驾驶人驾驶车辆经过村庄路段时,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切勿超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