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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3人被执行死刑!-贵阳律师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社会危害性极大
罪行极其严重……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群、王*山、孙*昌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倪*群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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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倪*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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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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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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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山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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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王*山通过聊天软件,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胁迫、哄骗、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实施“隔空猥亵”,后根据被害人性格、反抗程度,选择部分被害人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带至宾馆等处,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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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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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山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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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昌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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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孙*昌隐瞒真实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选择小学女生为犯罪对象,胁迫、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公开照片、视频等相要挟,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实施强奸,对强奸过程拍摄视频,再以公开所拍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生性关系,共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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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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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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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
倪*群通过聊天软件,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
王*山、孙*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普法君说
强奸罪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