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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3人被执行死刑!-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29 11:51:5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社会危害性极大

罪行极其严重……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群、王*山、孙*昌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倪*群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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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月至20198月间,倪*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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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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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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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山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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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至20191月间,王*山通过聊天软件,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胁迫、哄骗、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实施隔空猥亵,后根据被害人性格、反抗程度,选择部分被害人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带至宾馆等处,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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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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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山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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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昌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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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月至20188月间,孙*昌隐瞒真实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选择小学女生为犯罪对象,胁迫、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公开照片、视频等相要挟,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实施强奸,对强奸过程拍摄视频,再以公开所拍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生性关系,共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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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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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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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

 

倪*群通过聊天软件,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

 

王*山、孙*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普法君说

强奸罪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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