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失联,丈夫多方寻找无果后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解决?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母亲将应分得的共同财产用于优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法院查明,1998年10月,李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婚前生育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2007年4月21日,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育李某丙。 婚后的徐某勤俭持家,吃苦耐劳,李某也将赚来的钱都交给徐某养家,双方各负其责,本应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但因夫妻聚少离多,此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7年10月22日,徐某离家出走。多年来,李某到云南、贵州等地多方寻找,仍然无法找到徐某的踪迹,徐某甚至连长女李某甲的婚礼也未参加,也不支付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徐某承担李某乙和李某丙每月各400元的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法院认为,徐某从2017年离家至今未归,且之后拒绝与李某联系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亦未对子女生活进行关心,而李某愿意抚养李某乙、李某丙,在庭审中二人亦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李某生活,故李某乙、李某丙由李某抚养为宜,李某请求徐某每月支付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各400元的诉求符合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家庭存款53200元及利息系李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平等享有,即每人各分得26600元及对应利息。鉴于徐某离家出走,怠于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徐某分得的存款及利息应优先用于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徐某应承担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剩余款项21800元用于支付李某丙的抚养费用至2026年11月,2026年12月起按每月400元支付至李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与徐某准予离婚,婚生女李某乙、李某丙由李某抚养,徐某应分得的存款及利息优先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法官庭后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学习需要,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处于失联状态,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将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的共同财产优先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能够有效避免后期抚养费执行难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度的法治保障。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本案中,徐某离家出走,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且判决离婚后因其身在外地亦难以照顾子女,后期将存在抚养费难以执行的问题,故人民法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着眼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一方面考量后期抚养费执行难题,依法将徐某所分得的共同财产优先用于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判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将共同财产优先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破解抚养难题的一次有益实践,既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教育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离婚都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方若想用离婚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既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也触及了法律底线,“生而不养”也会给孩子带来无尽的伤害。希望广大家长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管职责,用责任与担当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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