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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戒毒医院购买具有毒品属性药品后贩卖,获刑3年!
6月26日,山西省高院发布2023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戒毒医院病人贩卖毒品案引发关注。被告人郭某昌是山西省某戒毒医院的病人,从该医院定时开药购买定量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该药常适用于各种术后疼痛、癌性疼痛、烧伤痛、肢体痛、心绞痛等,也可作为戒瘾的维持治疗,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
2021年8月,被告人郭某昌在山西省晋中市分两次把从戒毒医院购买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共计8片(每片0.5毫克)出售给吸毒人员闫某生,收取现金人民币320元。2021年9月4日,被告人郭某昌又在晋中市向吸毒人员刘某钢出售1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片,微信扫码收款人民币80元。2021年10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郭某昌在晋中市再次向吸毒人员刘某钢出售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合计6片,微信扫码收款人民币总计410元。郭某昌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0.5毫克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5片,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呢?贵州贵阳刑事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丁丙诺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以被告人郭某昌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昌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昌在戒毒医院就医建档,通过合法途径开具丁丙诺啡药片,不按医嘱使用,多次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近年来,该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对此类涉毒犯罪秉持零容忍的打击力度,通过对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从严惩治,增加人民群众对此类毒品犯罪行为的认知,保护人民群众免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滥用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