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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雨下班后5小时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界定
“上下班”合理时间
和“途中”合理路线
引发不少争议
请看河南省淇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因不予认定工伤
引发的行政诉讼
2
某公司职工小王
一天17时14分打卡下班
发现此时雨下得很大
遂到公司安排的
日常休息宿舍避雨
22时10分左右
离开宿舍回家
22时30分
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是否属于工伤呢?
贵州贵阳工伤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事故发生后
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王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
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3
人社部门辩称
小王当天
从17时14分打卡下班
到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
已经过去5个多小时
明显超出“下班”
合理时间的界定
且其下班路线
是从车间到公司宿舍
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
是个人行为
不能认定为
“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4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是当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
至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
这段时间是否属于
上下班“合理时间”
经查明当日小王下班后
因天气原因到职工宿舍避雨
22时10分左右
离开宿舍回家
符合常理
应属在下班合理时间内
其二是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
是否属于
下班途中“合理路线”
经查明事故发生地
位于公司与小王家之间
而且是必经路段
应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且小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
不承担主要责任
故其所受伤害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
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特别提醒
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要及时报警
交警部门
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除判定双方责任外
还能确定事故
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在
上下班途中的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以利于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