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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造假证倒卖自己已出售的汽车,判刑!
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
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开动他们
“机智”的小脑筋
妄图“搞点钱”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万某甲购买了一辆汽车。
2021年1月25日,万某甲因急需用钱,将该辆汽车以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汽车租赁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同日,因万某甲想继续使用该车,就让万某乙帮其签署汽车租赁合同承租该车。随后,万某甲因赌博急需用钱,便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并联系某二手车网站出售该车。
2021年5月13日,被害人殷某通过某二手车网站,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在南昌某汽车服务公司验车。万某甲要求殷某垫付6万元购车款,还清车贷后再过户,殷某通过其妻子账户转账6万元至万某甲账户后,万某甲失联,并将这6万元用于澳门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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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承租车辆为其本人所有,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出售该车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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