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鲁法案例【2023】378
实践中,工程项目往往层层转包,如果在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不小心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贵州贵阳资深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建某地块项目建设,并将其中塔吊作业项目分包给管某。管某雇佣夏某在上述工地从事塔吊信号员工作,管某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但作为自然人,其个人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管某、夏某均认可由管某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3月10日,夏某在指挥塔吊过程中,因塔吊所吊建材在楼板洞口处卡住,夏某扶正建材时,因惯性致使夏某自该洞口坠落摔伤,因赔偿事宜未妥善协商,故夏某向槐荫法院起诉管某、甲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管某辩称,夏某并非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受伤;且其是无资质的个人,不应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未答辩。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某受伤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管某雇佣夏某在涉案工地从事塔吊信号员工作,并为夏某发放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虽然夏某的工作范围为塔吊司机提供相应指挥,扶正塔吊所吊建材并非其工作内容,但夏某在工作过程中作出超出其工作内容的行为,其主观意思为便于工友的工作,系善意行为,该行为受益者系其雇主管某,故应认定夏某系因劳务受伤,雇主管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夏某作为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性人员,对自身工作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且考虑到其行为客观上超出了其本职工作范围,故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夏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分析夏某、管某的过错程度,以夏某、管某分别对夏某的损害后果承担 40%、60%的责任为宜。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甲公司将塔吊作业项目分包给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管某,应对管某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管某对夏某合理有据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对管某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管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时的工伤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之间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相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员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承揽关系中,加工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自身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应确定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夏某受伤虽系由于超出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但其该行为目的系协助工友更好完成工作,而非完全与劳务无关,故应当认定属于因劳务产生。最后应厘清各自过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对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还涉及违法分包的情况,此时违法分包单位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对受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