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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泄愤午夜放火,竟用塑料袋套头?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20 10:34:3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日常生活中

做人做事应有分寸

为泄私愤极端处事

只会害人又害己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

就因一时冲动放火

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请看本期案例!

 

 

 

 

李某是怀化市某物流园蔬菜综合区的经营户,因经营状况不佳,故对门店出租方未予减租心生怨气,案发前几日,又因收购蔬菜事宜与同行某农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接连的不顺让李某心情愈发糟糕,情绪失控,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塑料袋套头准备作案

 

 

点燃泡沫箱引发火灾

 

2022年6月17日凌晨,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至物流园配送中心,下车后,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套于头部,步行至该农业公司所在门店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泡沫箱引发火灾,而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认定,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致物流园蔬菜综合区多个门店内的蔬菜瓜果及周边的钢棚、配电设施、仓栅式货车等财物受损,价值共计59万余元,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因其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

 

 

 

 

 

纵火犯法,害人害己。本案中,李某为泄私愤通过纵火的极端方式进行报复,其放火行为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致使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出现矛盾、纠纷时,要冷静、理智进行良性沟通,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放火等极端行为,否则酿成大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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