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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结算不一致,原被告对簿公堂?法院:证据说了算!
鲁法案例【2023】387
■巨野法院:货款结算不一致,原被告对簿公堂?法院:证据说了算!
原告甲诉称,2017年2月起,被告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玻璃纤维,至2017年9月,共拖欠原告货款2817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被告乙辩称,被告不欠原告钱,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
关于被告欠款数额的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双方交易共计货款48236元。原告在诉状中自述“至2017年9月,共拖欠原告货款2817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截至到2017年9月被告共拖欠货款28176元,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当时材料很难买,都是先付款后发货,与被告2019年又向原告转款的行为相矛盾,被告亦未提供发货前付款的证据及其付款证据,因此,被告辩解不欠原告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原告认可。综上,可以认定至2017年9月被告乙欠原告甲货款28176元,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偿还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8176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货款18176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