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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赚小费?警惕,这是犯罪!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27 09:49:3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案情简介

2023310日至11日,被告人赵某敬为了非法牟利,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赵某敬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两张银行卡流水入账共计426818元,其中查明涉诈金额88400元,赵某敬从中非法获利8138.99元。案发后,赵某敬自愿赔偿其中一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犯罪所得8138.9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一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诉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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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敬在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租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的行为,都有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是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好自身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天上不会掉馅饼,请妥善保管两卡,拒绝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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