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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致业主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菏泽中院:物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致业主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3月7日早5时48分许,孔某从其居住的菏泽某小区骑行电动车去上班,行至小区南北消防通道时,撞到在置业公司在该消防通道安装的一个一米高左右的栏杆,造成身体损伤。孔某认为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在小区消防通道内设置栏杆而未有任何警示标志,小区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对小区业主的正常通行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因此,两公司对孔某被消防通道设置的栏杆致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在未告知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安装栏杆,既未设置照明设施,又无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出入该通道的业主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孔某在不知道该消防通道安装了栏杆的情况下于凌晨5时48分许从该消防通道通行时受伤,置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的建筑设施、公共道路等负有管理责任,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孔某受伤的后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该消防通道通行出入小区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形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对其合理的损失,以二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其余20%的责任由孔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