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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老人高温天干农活猝死,雇主存在重大过错...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03 09:19: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炎炎夏日

一村民在为雇主干农活时

突然死亡

 

案情回顾

邹某、邹某香系夫妻关系,两人与罗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邹某、邹某香夫妇向本村村民承包了约300亩农田耕作。

 

2022726日,邹某、邹某香雇请罗某前去其承包的水田里扯秧和挑秧。728日下午,罗某在扯好秧后挑运秧苗过程中倒入田中死亡。

 

此后,罗某家属及邹某、邹某香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对罗某系因中暑死亡无异议,邹某、邹某香向罗某家属支付了40000元后拒绝再赔付。罗某的家属遂起诉至法院,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罗某系被告邹某、邹某香雇请为其承包的水田扯秧和挑秧,被告邹某、邹某香与罗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事发时罗某已67周岁,且当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属于高温红色预警天气,白天不宜持续室外裸露作业,罗某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高温天气、自身身体状态等因素,亦未在被告方提醒时选择中途休息或采取有效降温等措施,致使死亡事件遗憾发生,其本人对自身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5%的次要责任。

 

被告方作为劳务接受方,未充分考虑罗某年龄较大不宜持续在外劳动作业,亦未采取有效的降温防暑措施,被告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55%的主要责任。

 

综上,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某、邹某香赔偿罗某家属各项损失30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邹某、邹某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雇主)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自身也要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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