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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帮信罪”,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17 10:12: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至26日,杨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上转账、洗黑钱等犯罪活动,经查实,该卡涉嫌电信诈骗2起,涉案金额1854972元下面跟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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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解释》第12条第1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空间因其天生隐蔽性成为滋生各种犯罪行为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洗钱等犯罪活动,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他们往往选择购买或租借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达到转移非法资金的目的。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但仍有不少持卡人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借、出售银行卡,导致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网络犯罪(电信诈骗、洗钱),仍租借银行卡和绑定银行卡的微信账号帮助其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且犯罪数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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