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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对公账户,判刑!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后,组织被告人谢某某、钱某某办理对公账户进行售卖,联系黄某(另案处理)购买黄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谢某某、钱某某亦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和刘某办理对公账户进行售卖。上述几个人售卖的银行帐户共计17个,朱某某获利人民币2.4万元,谢某某获利人民币1.6万元,钱某某获利人民币0.4万元。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刘某、钟某某办理的银行账户收入总金额人民币62297444.04元,支出总金额累计人民币62296562.47元。同时,公安机关查明全国有多名被害人报案,诈骗数额累计人民币320164.19元。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刘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下面跟贵州贵阳知名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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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从中进行牟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切勿转借、租借、买卖自己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电话卡、微信号等,切莫心存侥幸,贪图小利,避免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全民大反诈、“断卡”在行动。卖卡无小事、会惹大麻烦。